科普 | 什么属于著作权对象?
著作权,是指作者依照创作的独创性思想,以文字、音乐、美术、艺术字、摄影、电影等形式,表现在作品上所享有的权利。那么,到底哪些东西可以被称为著作权对象呢?
一、能被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作品
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字、口述作品、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美术、摄影、电影、电视、录音录像、计算机软件等。这些作品在创作的时候需要具备独创性,并且需要一定的表达形式。
其中,计算机软件是近年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重要内容。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、应用程序、数据库、游戏、网站程序等。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上,著作权责任人需要注意确保软件的原创性、确定性、独立性和提供证据。
二、不被著作权法规定但确实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形式进行表达的作品
无论与何种媒介相结合,任何创作形式只要具有独创性,建立在独立创造的基础上,表现形式众多,就构成了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。
例如,软件界面和网站页面的设计元素,虽然不在著作权法规定之内。但是在实践中,这些元素这些形式呈现出的创意都可以被著作权法保护。此外,著作权对戏剧、电影、音乐、美术的灵感元素、网络文化产品、色彩组合、主题和形式上的创意等也都可以享有保护。
三、不被保护的作品
尽管著作权法保护了很多作品,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。下面列举几种不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。
1. 公共领域的作品,即著作权期满并未再延长的作品。
2. 简单的事实、数据、信息、消息、通讯、日志、名录、法规、条例、判决以及其他任何依据公共权威来源所编制的资料。
3. 一般业务信函、横幅、公告以及其他一些在日常办公、社交活动中的口头或书面词语。
总之,著作权对象要具有独立性、创新性和表现性三个方面。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,才可以被授予著作权保护,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,保护自己的著作物品不被抄袭。